教師法亂修 校園民主自治倒退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教師會
102年1月10日
最近立法院在修訂教師法,其草案大幅縮減教師權力。對大專院校而言,影響最大的是第26條與第27條的修訂。若依草案通過,教師會的功能將大幅削弱。
這個辦法其實已討論了一陣子。行政院院會於101年10月11日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1年10月11日審議,決定另擇期再審,並決定教師評鑑部分由教育文化委員會另辦公聽會。
媒體對教師法修訂似乎比較關注新增的17條之1,其內容是關於高中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較少討論關於教師會的條文。
依目前的教師法,教師會在校教評會、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均有代表。同時,教師會也可以跟學校協商教師聘約。一旦修法之後,教師會這些權力將不復存在,校內也不再有教師團體可以保障教師權益。
教師會設立的法源依據是「教師法」及「人民團體法」,其中人民團體法並沒有提到教師會,有明訂教師會功能的是教師法第26條與第27條。教育部的草案修訂了教師法第26條並刪除第27條,可說是完全剝奪了教師會應有的功能。以下我們說明第26條與第27條修法的不當。
第26條:
草案增列下列文字:”教師為配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促進教學正常化,輔導學生適性發展及增進教師專業成長,以提升教育品質,得組成教師組織。”
本條修訂將教師會定位為”教師教學研究之專業組織”,完全排除了教師會原有的”保障教師權益、維護學術自由”(註)等功能。草案對教師會功能大幅的縮限,幾可說是廢除了教師會。
教育部的說詞是教師已納入勞動三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工會法」)之適用對象,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因此教師會的相關權力必須刪除。
對於教育部的說詞,我們必須嚴正的駁斥。所謂已納入勞動三法,實際上在勞動三法中對教師有特別的限制,藉以阻止教師團結的力量。
在工會法中,教師只允許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不得組織企業工會(由單一學校組成的工會)。由於不能組成企業工會(學校教師工會),無法藉由學校教師工會的力量保障教師權益,教師團結的力量被削弱許多。另外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亦對教師有特別限制。因此教育部所謂教師已納入勞動三法,實際上是對教師有諸多限制的勞動三法。
第27條:
草案將原本第27條所訂教師會功能全部刪除。
由於草案第26條將教師會定位為教師教學研究之專業組織,因此教育部將第27條全部刪除。
我們前面已陳述第26條修法之不當,當然第27條也不應刪除。換句話說,在限制教師成立企業工會的前提下,不應當剝奪教師會保障教師權益的功能。若將第27條刪除,教師會在校教評會、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等重要會議將均無代表。同時,教師會也無法跟學校協商聘約。甚至於本會每年所舉辦的“校長與校務滿意度問卷調查”,都可能面臨師出無名的窘境。
教育部本次修法,可說是以縮限教師權利為大方向。其中第26條與第27條之修訂,更是意圖消滅現有的教師會。這種作法是開校園民主自治之倒車,對教育百年大計有害而無益。
我們必須指出,健全教師會的組織,絕不僅是要爭取教師權益。正如同大學法第一條所說: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大學教師會的功能,也必將爭取與維護學術自由視為要務。學術自由必須立基於對教師有高度尊重的校園中,而這種尊重,也必須以法律為具體的保障。現今大專院校中,教師會是唯一能代表老師聲音的團體。為了促使大專院校正常發展,教育部應當鼓勵並加強教師會的功能,以教師專業的力量引導學校發展。如今教育部不圖此舉,反而以威權心態打壓教師會,試圖以政治力量掌控學校乃至於老師。對於教育部此種作法,我們必須表達嚴正的抗議。
註:勤益科技大學教師會組織章程第 1 條設立宗旨為:保障教師權益、維護學術自由、促進
大學自主、改善教育環境、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會員福利。
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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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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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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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教師為配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促進教學正常化,輔導學生適性發展及增進教師專業成長,以提升教育品質,得組成教師組織。
前項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地方教師會應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應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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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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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教師納入勞動三法之適用對象,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未來教師會與教師工會將並存,從而本法所定教師組織應定位為教師教學及研究專業組織,以協助提升教育品質,爰增列第一項,定明教師組織設立之目的。
二、現行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人民有自由結社之權利,教師會已為專業組織,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之組成回歸人民團體法之規範,爰現行第二項予以刪除。
四、第三項未修正;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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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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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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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刪除。
二、因應教師組織定位為教師教學研究之專業組織,其任務應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於章程中明定,爰本條規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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