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立法院在修訂教師法,大幅縮減教師會的權力。
教育部的草案修訂了教師法第26條並刪除第27條。
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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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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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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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教師為配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促進教學正常化,輔導學生適性發展及增進教師專業成長,以提升教育品質,得組成教師組織。
前項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地方教師會應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應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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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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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教師納入勞動三法之適用對象,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未來教師會與教師工會將並存,從而本法所定教師組織應定位為教師教學及研究專業組織,以協助提升教育品質,爰增列第一項,定明教師組織設立之目的。
二、現行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人民有自由結社之權利,教師會已為專業組織,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之組成回歸人民團體法之規範,爰現行第二項予以刪除。
四、第三項未修正;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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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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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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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刪除。
二、因應教師組織定位為教師教學研究之專業組織,其任務應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於章程中明定,爰本條規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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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主任秘書陳進成教授來函
各位理事長與各位理監事大家好:
因應教師工會之成立確需適度調整兩個組織之功能與任務,但必須全盤對照後才能有較周延的分工. 建議請法律專業教授研究一下.
若以教師法26條修正條文的定位,第27條亦可保留一三五六四項.
以上淺見供參考.
陳進成 敬啟
國立交通大學管理學院洪瑞雲教授來函
教師法第27條中之: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
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
法定組織。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
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
法定組織。
這幾項規定攸關教師會在校內、校外組織中擔任委員、代表的權力,應該要保存。否則以後教師會在校內會議或校外組織中將無法律保障的發言權與投票權。
洪瑞雲
洪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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