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8日 星期二

有關許多教授遭檢察官追訴以不實發票核銷研究經費乙事 本會法律顧問李佳翰律師來函提出法律見解


丁老師您好:
有關許多教授遭檢察官追訴以不實發票核銷研究經費
乙事   茲提出個人看法如下
所謂除罪化
必須先自承是觸犯貪汙治罪條例才須除罪化
如果根本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詐取公款罪嫌
何需除罪化
另外貪汙治罪條例詐取公款罪
並未逾越刑罰之憲法界限
從「立法目的」及「立法事實」以觀都無除
罪化之依據
除罪化反造成違反公平正義
也許上開論點
涉案之教授們會無法讚同
但基於個人對法律之確信見解
應是如此
從貪汙治罪條例詐取公款罪之犯罪主體
本案關鍵在於教授與國科會或各部會間之法律
關係  是否會使教授們成為「授權公務員」
所謂授權公務員,
係指非服務於國家組織內部,
然已經法律授權從事於公共事務
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蓋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員,
法令上特別規定將公共事務處理之權限,
直接交由其為之,
而使其享有法定之職務權限者,
既依法令負有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限,
自應負有特別服從之義務,應認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公共事務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之人員,雖未
服務於公務機關,原非一般觀念之公務員,
惟既依法令負有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限,
自應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始能令其
負有特別服從之義務。
所謂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
凡公務員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之行為,
而與國家之權力作用有關者,均屬之。
故國家公行政之行為,
除私經濟作用之私法行為外,
均宜認其屬於公權力之範圍,
包括給付行政、非權力作用之公益目的所為之公的
行為在內。
公立學校教授、公立醫院醫師,
既非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其從事該學校、醫院行政工作之人員、教師、醫
師等,本不不屬於刑法第10條第一款前段之身
公務員,惟得否視為刑法第10條第一款後段之
權公務員?
則宜視教授與國科會或各部會間之法律關係
是否因此有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或負有處理一定
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定。
從各教授與國科會或各部會間之法律關係各個契
約關係以觀與貪汙治罪條例詐取公款罪並不相
符合
教授接受補助或委託研究案
並未適用政府採購法
並非授權公務員
且也未執行國家公權力之公共事務
亦非「委託公務員」
至於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詐取公款罪嫌
仍會成立偽造文書罪
建議:問題不在檢察官或檢察長
而是最高法院不採上開學界之通說見解
另闢蹊徑
認為各教授與國科會或各部會間之法律關係
使教授成為「授權公務員」
然其見解恐有悖離刑法第10 條修正之目的
希望臺灣大學舉辦學術研討會
邀請法界重量級刑法教授
及邀請司法院及最高法院法官與談
並促使最高法院能以刑庭會議決議(已要廢除)
決爭端避免將教授判刑確定(最高法院100年台上
459)之前例影響檢察官辦案
並繼續糾纏各教授專心於學術工作
李佳翰律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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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翰律師事務所 李佳翰律師
10044
台北市中正區漢口街1段1104樓之14
4F.-14, No.110, Sec. 1, Hankou St., Jhongjheng Dist., Taipei City 10044,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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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886-2-2381-3566
FAX:886-2-2388-1188

附錄一:
刑法第10 條之修正理由:「本條第2 項有關公務員之定
義, 其規定極為抽象、模糊, 於具體適用上, 經常造成不
合理現象, 例如,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8 號、
73 號解釋,政府股權佔50% 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 如銀
行) , 即屬公營事業機構, 其從事於該公司職務之人員,
應認為係刑法上之公務員。然何以同屬股份有限公司, 而
卻因政府股權佔50% 以上或未滿之不同, 使其從事於公司
職務之人員, 有刑法上公務員與非刑法上公務員之別? 實
難以理解, 究其根源, 實為公務員定義之立法不當結果,
應予修正」「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有依『其他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
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 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故於第1 款後段併規定之。
此類之公務員,
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
田水利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之各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 均屬
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之人員」

附錄二:
許玉秀大法官認為
「新法第10 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是以國家權力運作機制為定
義公務員概念之要素,採組織論;
後段依公共事務定義公務員,
則是以國家權力運作的內涵和目的作為定義要素,
這應該是功能論的觀點。
然而組織論和功能論不可能分開,蓋不依附於組織,
無法知道功能是什麼,所謂公共事務,從前後段關係來看,
當然尌是國家權力機關的任務。
換言之,後段所謂的公共事務,
也一定是屬於國家機關職權範圍內所應處理的事務。
相對而言,沒有功能的組織,
實際上固然可能存在,
但在正常情況下,
組織也都是為了發揮一定的功能才會出現,
以組織形態定義公務員,
是以組織與功能一致為前提所下的定義。
修正理由既然沒有為公共事務另下定義,
以組織功能作為界定公務員之要素,
是要補充組織論的不足、突破組織形態的界限,
而不是反要限縮公務員的概念範圍。
因此,修正理由第2 項第4 點的例示說明,
在邏輯上根本不可能解釋為目的在於限縮公務員的概念範圍。
而修正理由既然不敢放棄舊法所採的功能論,
則修正條文即不可能達成原來所設想的限縮目的。
如尌功能論之觀點而言( 亦即以行為人所執行之職務,是否
為實現公共行政之目的而決定其公務員身分),
因為公營事業本身具有自己的營利目的,
服務於公營事業並不當然等於執行以公共行政為目的之職務,
是以公營事業之一般受僱人並不當然是公務員。
但是,代表政府股權參與經營或監督公營事業營運的人
則確是為了公共行政目的而執行職務,
這種人在服務於公營事業期間,
所為與事業體有關之行為,
應具有國家權力運作的意義, 可認定為公務員。」

2013年1月7日 星期一

教師法修訂-大刪教師會權力 有話要說


最近立法院在修訂教師法,大幅縮減教師會的權力。
教育部的草案修訂了教師法第26條並刪除第27條。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六條 教師為配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促進教學正常化,輔導學生適性發展及增進教師專業成長,以提升教育品質,得組成教師組織。
前項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地方教師會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第二十六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 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一、因應教師納入勞動三法之適用對象,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未來教師會與教師工會將並存,從而本法所定教師組織應定位為教師教學及研究專業組織,以協助提升教育品質,爰增列第一項,定明教師組織設立之目的。
二、現行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人民有自由結社之權利,教師會已為專業組織,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之組成回歸人民團體法之規範,爰現行第二項予以刪除。
四、第三項未修正;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十七條 (刪除)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一、本條刪除
二、因應教師組織定位為教師教學研究之專業組織,其任務應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於章程中明定,爰本條規定予以刪除。

國立成功大學主任秘書陳進成教授來函
各位理事長與各位理監事大家好:
因應教師工會之成立確需適度調整兩個組織之功能與任務,但必須全盤對照後才能有較周延的分工. 建議請法律專業教授研究一下.
若以教師法26條修正條文的定位,27條亦可保留一三五六四項.
以上淺見供參考.
陳進成 敬啟

國立交通大學管理學院洪瑞雲教授來函
教師法27條中之: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

    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

    法定組織。
這幾項規定攸關教師會在校內、校外組織中擔任委員、代表的權力,應該要保存。否則以後教師會在校內會議或校外組織中將無法律保障的發言權與投票權。
洪瑞雲

2012年10月18日 星期四

本會理事陳國華教授對十二年國教與教育決策程序論壇之建言


提議人﹕臺灣大學 陳國華
建議事項﹕
壹、要提振、推展愛國教育
         國民不愛國,國家會滅亡。國民愛國,
   則國家意志、力量集中,政策容易有效推展,
   否則,如同現今國內在野黨處處做絆腳石。
   許多美國派的學者大力捉倡「地球村」的觀
   念‧並有意消弰國家觀念。但是,美國在世
   界各國做「國際警察」,造成各國動亂不堪,
   以致於形成石油危機,造成數度的金融、經
   濟危機。倘若各國國民有國家意識,把自已
   的國家治理好,不去侵略他國,而相互幫助。
   則各國國民和國家會生生不息,世界各國會
   和平共榮。否則如同希臘一國自己不治理好,
   大害全世界經濟。
   因此建議推展以下措施﹕
一、規定各校訂定每週的週會日。早晨舉行升旗
    典禮,隨後安排有助於學生的專題演講﹔下
    午放學前舉行降旗典裡。
二、重新修訂課程綱要,並把西元1949年前
    中華民國的真實歷史納入教材﹕
    國民教育由九年增長為+二年,其教學的連
    貫性暨宗旨和目標,需重訢規劃和訂定﹔要
    亡一國必先滅一國的歷史,所以 1949 年前
    中華民國的歷史不能不傳授。
三、發揚優良的中華民族技藝,恢復民族的自信
    心﹕音樂教材編入中華民謠及藝術歌曲﹔體
    育必修教村編入國術、簡易太極拳、丹道氣
    功等﹔國文要重視中華經典的導讀、書法等、
四、函請各校於開國紀念日、國慶日、光復節等
    國家重要慶典時,舉辦紀念慶祝活動。
貳、防範校園霸凌事件
     建議推展以下措施﹕
一、提昇班級導師的功能
     () 提高導師費,提升擔任導師的意願
     () 獎勵防範校園霸凌事件有功的導師
二、加強童子軍教育
    發揮童子軍日行一善、國結互肋的精神,
    以變化有霸凌傾向的同學之氣質。
三、引導有霸凌傾向的同學參加才藝活動、運
    動代表隊,尤其是跆拳隊、拳擊隊或國術
    隊等。
參、增強技職教育體制及高中的技職選修課程
       須增強高職技職教育﹔須新訂十二年
    國教的課程綱要,把技職教育的技職課程
    添進十二年國教的選修課程裡。現在教育
    體制錯誤﹕普設普通高中、人人進大學、
    大學招不足學生、大學畢業生多數不能謀
    生而失業、現在必須重新重視、規劃
    「高中」「高職」「大學」的技職教育。
肆、重振品格教育
        當今多數國人私心氾濫、上下交爭利、
    舞弊營私、笑貧不笑娼、貪贓枉法,如此
    下去,國家非亡不可。我國必須提倡恢復
    國人道德、品德和愛國情操。期望此舉能
    蔚成風潮,展開新的「新生活運動」,挽
    救中華民國的生機。十二年國教當然需把
    此項任務納入 「加強品德教育」, 世人
    皆知重要,而且歷代不知多少聖賢、仁人
    志士大聲急呼,但是效果不彰,甚至徒勞
    無功,足見知識的傳輸容易,但是堅持「
    愛國愛人」高尚品格的行為是多麼困難。
    本人認為教育品德知識容易,讓人遵行善
    的德行不容易。我認為要使人能知能行,
     必須配合以下的措施:
一、要身教重於言教:從校長、老師……,
    以至學生,要即言即行。說一套做另一套
    ,只會換來嗤之以鼻,有害品德的推行。
二、用人要舉才德兼備者:若主管用人不明察,
    盡用「逢迎拍馬」等無才德之人,那麼何
    人還想守德行!
三、要以身作則:從國家領導人開始,各級主
    管要以身作則,正所謂「風行草偃,上行
    下效」之功。
四、要培養出「道德勇氣」:大家都知道要有
    高的德行,但是大家都怕吃虧,所以就喪
    志而隨波逐流,所以推展品德教育,必須
    從培養出人們的道德勇氣、行的勇氣開始。
    後學認為培養「道德勇氣」,可由以下三
    方面來著手:
    ﹝一﹞培養「宗教家的情懷」:成功的宗
          教家,是不計酬勞,一生修煉奉行
          他的志業;知足常樂,不會敗德貪
          得…。有宗教情懷的人易於守德,
          所以建議學校課程中,應規劃有「
          宗教精神與功行」這類的教材、課
          文。
    ﹝二﹞培養「哲學家的思想」:無明就無
          知、無行,所以人的行為改造,基
          本上要從內心的思想改造做起,這
          是哲學思想的問題。個人認為應讓
          學生多接觸有哲學思想的聖哲之書
          籍,以陶冶、變化他的氣質,提高
          他們的德行。所以建議學校國文教
          材需加強《老子》、《大學》、《
          中庸》的選讀,以及開立重要﹝有
          關修德的﹞經典之選修。
    ﹝三﹞培養「運動家的風度」:運動家表
          現的行為,應是開朗活潑、守法樂
          群、急公好義、重視團體榮譽、奮
          戰不懈、永不放棄的。正規的體育
          運動教育可以培養優良的運動家風
          度。也唯有在激烈的競賽中,才會
          顯露「欲違法的本性」,但在眾目
          睽睽之下,又不得不遵守公平競
          的規則。運動競賽可潛移默化參賽
          者的品格,達到日常中守法守德的
          規範,其效果不是單靠說書言教可
          達成的,所以德國人說他們的政治
          家都是從運動場上培養出來的。因
          此之故,李校長嗣涔在競選校長期
          間親訪體育室時,個人曾向他述說
          :「台大要追求卓越,不應該只是
          追求學術的卓越,而是全人教育的
          卓越,包括追求學生健康體能、品
          德、群性等五育的卓越,如此台大
          栽培出來的學生才能成為國家有用
          的棟樑,否則不僅無用,可能還會
          有害社會。然而,體育教育對五育
          教育有積極正面的功能,……」,
          所以期盼各級學校校長能導正、發
          揮體育教育的功效。這對「加強
          德教育」的理念有正面助益。
 敬請指正! 若有同感,請 發揮影響力,使蔚
 成風溯,並促請決策者採行。


2012年9月24日 星期一

台北市教師會:9/28 為了教師的尊嚴,請您穿黑衣

台北市教師會9/28 為了教師的尊嚴,請您穿

近日有關 9/28教師節全國教師會發動教師抗議政府承諾跳
票,再一次忽略學生受教品質,欺騙老師,占教育經費便
宜的相關媒體報導很多,我們不再贅述。台北市教師會
籲:
9/28當天,請穿黑衣表達你對政府總是犧牲教育的抗議!

尤其,如果我們仍是敢言的知識份子

9/28請你穿黑衣表達對政府
「有錢拼經濟,卻無錢拼教育」的不滿!

9/28請你穿黑衣表達對政府
近年來「帶頭不尊重教師,所有政策自
己恣意訂定,出了問題就推說是教師執
行出錯,所以應加強考核、評鑑、懲處
教師才對」的不滿!

9/28請你穿黑衣表達對政府
「節約人力、電費……卻犧牲學生權益」
的不捨!

9/28請你穿黑衣表達對政府
「只會要求,卻漠視導師資源不足」的
遺憾!

9/28,真的,請你穿黑衣堂堂的站在講
台上,替孩子上一堂如何替自己爭取未
的民主課!
每個人家裡總有一件黑衣,請穿出自己的理念,為你、
我和孩子的將來,做一件勇敢而正確的事!

台北市教師會 楊益風 懇託

2012年9月6日 星期四

研究經費公款公用者除罪化之回響


中華民國大專教師會協會常務理事陳進成教授
(成大)來函:
丁理事長::
目前因財會制度太嚴加上一般老師未能依規定衍生違法
之情形,確實需加以改善.  但因報賬上便宜行事之範圍可
能並非單限於國科會計畫,  尚可能涉及教育部之公務預
算經費.雖經費來源不同,但對老師而言, 本質相同.  然而
在法律上卻可能又不同標準來看待.  因此在溝通過程亦
能爭取除國科會等計畫外亦將其他經費之使用納入考
.否則對部分老師因以同一方式處理所有經費,除了一
些罪尚有其他罪除不了,結果仍未達目的.建議爭取:
1.公款公用者除罪化或最多以緩起訴處理.
2.計畫經費缺失不以[授權公務員]概念 (因而用貪污治罪)
論處.
加油!
陳進成 敬上

2012年9月1日 星期六

成大教師會趙儒民教授對教育部林政次 關於成大校園自主治理方案說明之回應


丁理事長
謝謝協助成功大學發聲!由林聰明次長的答覆中,
有幾件事要釐清:是成大主動要示範還是教育部
與成大合作示範?其他學校有意見不願參加理由
為何?(因為好的大學其實蠻多的!好的加上其
他因素的學校,大概不多吧!)現在教育部與成
大在互踢皮球,等到他們研究出適法性的時候,
再請全國大專教師會協會廣為宣傳!
儒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