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5日 星期二

不要掛羊頭賣狗肉的所得替代率


2013/1/31

 

所謂所得替代率,簡單的說就是個人退休後所

有退休福利所得與退休前所有實質經常性所得的比

值。世界各國的退休福利制度設計繁複各有不同,

但所得替代率仍為各國衡量及比較不同職業間退休

福利的通用指標。這項指標要有意義就必須先確定

其分母(也就是退休前所有實質經常性所得)必須是

真實的,但目前我國政府在改革軍公教人員退休制

度時,用本俸乘2 (或本俸乘1.7)權充為個人退休

前實質經常性所得卻是一個嚴重的掛羊頭賣狗肉數

字遊戲,國際罕見。

我國軍公教人員依其工作性質不同,本俸佔其

實質經常性所得的比例也有很大的不差異,有些人

的本俸確實只佔其經常性所得的一半,但更多的人

其本俸佔其經常性所得超過60% 或甚至三分之二以

上。若是不考慮此一差別,而一律以本俸乘 2 為所

有退休軍公教人員經常性所得來計算退休福利。 會

造成很大的誤導。舉例來說,如果政府設定 75%

退休所得替代率的上限,對本俸佔其經常性所得剛

好一半的人來說,其真實的替代率就是75% ;但對

本俸佔其經常性收入達2/3 的人來說,他們的真正

所得替代率就會是 (2/3 2 75% ) , 也就是

100%。這 25%的差距代表的可能是每人每年10萬到

50萬元的福利支出,如果以每年十萬人計算, 就是

每年100億到500億元的差距,這只會造成軍公教內

部制度的嚴重不公及讓軍公教人員日後有再度被汙名

化的機會。

政府明知有這樣的問題卻依然投機取巧,有兩

個可能的理由,第一就是顧慮社會觀感不願意將軍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訂得太高就先將部分軍公教

人員的經常性所得灌水,這樣就可以將軍公教的退

休所得替代率宣傳為較低的數值但民眾早已知道這

樣的把戲,豈會輕易地被愚弄?政府這樣做只是掩

耳盜鈴,將來更可能再度讓軍公教人員成為眾矢之

的,到那時一些本俸真的只占其經常性所得一半的

軍公教人員也將一起承受被汙名化的無妄之災,情

何以堪?

政府便宜行事的另一個可能理由,就是有政府

官員宣稱計算軍公教人員的經常性所得極為困難,

這也是睜眼說瞎話。絕大多數軍公教人員的經常性

所得極為清楚明白,少數特殊狀況應該也不難定義

,更何況所有軍公教人員的各種收入均有政府系統

紀錄,是全國紀錄最清楚明白的所得收入,因此要

明確計算軍公教人員經常性所得絕對比查稅要簡單

許多倍,否則政府是否乾脆也以本俸乘以二來作為

徵收所有軍公教人員稅款的計算基礎好了,更何況

這樣亂套數字牽動的是每年至少百億元以上的金額,

豈可便宜行事?

正本清源之道就是請政府以軍公教人員實際的

退休前經常性所得作為所得替代率的計算基礎,不

要再玩掛羊頭賣狗肉的事情,也不要再玩弄數字了。

如果以真正的經常性所得為替代率計算基礎得到較

高的替代率,就應該誠實負責的勇敢提出,不要先

將部分人的經常性所得灌水後再以較低的所得替代

率誤導大眾,也會造成軍公教內部的制度不公。馬

總統是一個強調誠實的人,請政府不要再做這種掩

耳盜鈴掛羊頭賣狗肉的事情了,這才是國家長治久

安之道。

             中華民國大專教師會協會常務理事

              國立交通大學教授

                                    李威儀

2013年1月11日 星期五

教師法修法建議-大學教師會在組織治理上扮演很重要角色


理事長與各位理監事大家好:

上次提到教師法修法,謝謝陳進成教授與
王卓脩教授提的意見與回應。
敝校教師會今天通過一份聲明,請大家指
教與參考。謝謝!
(請參看前則 教師法亂修 校園民主自治倒退)

Best regards,
李念晨 敬上
勤益科技大學 基礎通識教育中心
    

念晨兄:

    您提供的意見很寶貴,應保留原2627條。
現在大學校長權力超乎想像,幾乎沒有制衡的力量。
這在組織治理(governance)上是很可怕的現象,
若廢除教師會成員在校各級組織的参與,弱勢教師
權益將會被遞奪。這不是進步組織的思維。全國大
專教師會應據理力爭。

祝大家
新年快樂
黃德舜合十
國立中正大學企管系教授

李教授您好

我非常認同黃德舜教授的見解
任何一個組織
若要正常的發展
制衡的力量是不可免的
全國教師會應該據理力爭才是

盧龍泉

2013年1月10日 星期四

教師法亂修 校園民主自治倒退



教師法亂修  校園民主自治倒退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教師會
                                                                                                         102年1月10日

        最近立法院在修訂教師法,其草案大幅縮減教師權力。對大專院校而言,影響最大的是第26條與第27條的修訂。若依草案通過,教師會的功能將大幅削弱。
        這個辦法其實已討論了一陣子。行政院院會於101年10月11日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1年10月11日審議,決定另擇期再審,並決定教師評鑑部分由教育文化委員會另辦公聽會。
         媒體對教師法修訂似乎比較關注新增的17條之1,其內容是關於高中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較少討論關於教師會的條文。
        依目前的教師法,教師會在校教評會、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均有代表。同時,教師會也可以跟學校協商教師聘約。一旦修法之後,教師會這些權力將不復存在,校內也不再有教師團體可以保障教師權益。
        教師會設立的法源依據是「教師法」及「人民團體法」,其中人民團體法並沒有提到教師會,有明訂教師會功能的是教師法第26條與第27條。教育部的草案修訂了教師法第26條並刪除第27條,可說是完全剝奪了教師會應有的功能。以下我們說明第26條與第27條修法的不當。

第26條:
草案增列下列文字:”教師為配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促進教學正常化,輔導學生適性發展及增進教師專業成長,以提升教育品質,得組成教師組織。”
        本條修訂將教師會定位為”教師教學研究之專業組織”,完全排除了教師會原有的”保障教師權益、維護學術自由”(註)等功能。草案對教師會功能大幅的縮限,幾可說是廢除了教師會。
        教育部的說詞是教師已納入勞動三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工會法」)之適用對象,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因此教師會的相關權力必須刪除。
對於教育部的說詞,我們必須嚴正的駁斥。所謂已納入勞動三法,實際上在勞動三法中對教師有特別的限制,藉以阻止教師團結的力量。
        在工會法中,教師只允許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不得組織企業工會(由單一學校組成的工會)。由於不能組成企業工會(學校教師工會),無法藉由學校教師工會的力量保障教師權益,教師團結的力量被削弱許多。另外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亦對教師有特別限制。因此教育部所謂教師已納入勞動三法,實際上是對教師有諸多限制的勞動三法。

第27條:
草案將原本第27條所訂教師會功能全部刪除。
由於草案第26條將教師會定位為教師教學研究之專業組織,因此教育部將第27條全部刪除。
        我們前面已陳述第26條修法之不當,當然第27條也不應刪除。換句話說,在限制教師成立企業工會的前提下,不應當剝奪教師會保障教師權益的功能。若將第27條刪除,教師會在校教評會、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等重要會議將均無代表。同時,教師會也無法跟學校協商聘約。甚至於本會每年所舉辦的“校長與校務滿意度問卷調查”,都可能面臨師出無名的窘境。

        教育部本次修法,可說是以縮限教師權利為大方向。其中第26條與第27條之修訂,更是意圖消滅現有的教師會。這種作法是開校園民主自治之倒車,對教育百年大計有害而無益。

         我們必須指出,健全教師會的組織,絕不僅是要爭取教師權益。正如同大學法第一條所說: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大學教師會的功能,也必將爭取與維護學術自由視為要務。學術自由必須立基於對教師有高度尊重的校園中,而這種尊重,也必須以法律為具體的保障。現今大專院校中,教師會是唯一能代表老師聲音的團體。為了促使大專院校正常發展,教育部應當鼓勵並加強教師會的功能,以教師專業的力量引導學校發展。如今教育部不圖此舉,反而以威權心態打壓教師會,試圖以政治力量掌控學校乃至於老師。對於教育部此種作法,我們必須表達嚴正的抗議。

註:勤益科技大學教師會組織章程第 1 條設立宗旨為:保障教師權益、維護學術自由、促進
        大學自主、改善教育環境、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會員福利。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六條 教師為配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促進教學正常化,輔導學生適性發展及增進教師專業成長,以提升教育品質,得組成教師組織。
前項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地方教師會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第二十六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 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一、因應教師納入勞動三法之適用對象,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未來教師會與教師工會將並存,從而本法所定教師組織應定位為教師教學及研究專業組織,以協助提升教育品質,爰增列第一項,定明教師組織設立之目的。
二、現行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人民有自由結社之權利,教師會已為專業組織,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之組成回歸人民團體法之規範,爰現行第二項予以刪除。
四、第三項未修正;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十七條 (刪除)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一、本條刪除
二、因應教師組織定位為教師教學研究之專業組織,其任務應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於章程中明定,爰本條規定予以刪除。




2013年1月8日 星期二

有關許多教授遭檢察官追訴以不實發票核銷研究經費乙事 本會法律顧問李佳翰律師來函提出法律見解


丁老師您好:
有關許多教授遭檢察官追訴以不實發票核銷研究經費
乙事   茲提出個人看法如下
所謂除罪化
必須先自承是觸犯貪汙治罪條例才須除罪化
如果根本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詐取公款罪嫌
何需除罪化
另外貪汙治罪條例詐取公款罪
並未逾越刑罰之憲法界限
從「立法目的」及「立法事實」以觀都無除
罪化之依據
除罪化反造成違反公平正義
也許上開論點
涉案之教授們會無法讚同
但基於個人對法律之確信見解
應是如此
從貪汙治罪條例詐取公款罪之犯罪主體
本案關鍵在於教授與國科會或各部會間之法律
關係  是否會使教授們成為「授權公務員」
所謂授權公務員,
係指非服務於國家組織內部,
然已經法律授權從事於公共事務
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蓋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員,
法令上特別規定將公共事務處理之權限,
直接交由其為之,
而使其享有法定之職務權限者,
既依法令負有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限,
自應負有特別服從之義務,應認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公共事務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之人員,雖未
服務於公務機關,原非一般觀念之公務員,
惟既依法令負有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限,
自應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始能令其
負有特別服從之義務。
所謂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
凡公務員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之行為,
而與國家之權力作用有關者,均屬之。
故國家公行政之行為,
除私經濟作用之私法行為外,
均宜認其屬於公權力之範圍,
包括給付行政、非權力作用之公益目的所為之公的
行為在內。
公立學校教授、公立醫院醫師,
既非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其從事該學校、醫院行政工作之人員、教師、醫
師等,本不不屬於刑法第10條第一款前段之身
公務員,惟得否視為刑法第10條第一款後段之
權公務員?
則宜視教授與國科會或各部會間之法律關係
是否因此有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或負有處理一定
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定。
從各教授與國科會或各部會間之法律關係各個契
約關係以觀與貪汙治罪條例詐取公款罪並不相
符合
教授接受補助或委託研究案
並未適用政府採購法
並非授權公務員
且也未執行國家公權力之公共事務
亦非「委託公務員」
至於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詐取公款罪嫌
仍會成立偽造文書罪
建議:問題不在檢察官或檢察長
而是最高法院不採上開學界之通說見解
另闢蹊徑
認為各教授與國科會或各部會間之法律關係
使教授成為「授權公務員」
然其見解恐有悖離刑法第10 條修正之目的
希望臺灣大學舉辦學術研討會
邀請法界重量級刑法教授
及邀請司法院及最高法院法官與談
並促使最高法院能以刑庭會議決議(已要廢除)
決爭端避免將教授判刑確定(最高法院100年台上
459)之前例影響檢察官辦案
並繼續糾纏各教授專心於學術工作
李佳翰律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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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翰律師事務所 李佳翰律師
10044
台北市中正區漢口街1段1104樓之14
4F.-14, No.110, Sec. 1, Hankou St., Jhongjheng Dist., Taipei City 10044, Taiwan
Email:lawerhanlee@yahoo.com.tw
TEL:886-2-2381-3566
FAX:886-2-2388-1188

附錄一:
刑法第10 條之修正理由:「本條第2 項有關公務員之定
義, 其規定極為抽象、模糊, 於具體適用上, 經常造成不
合理現象, 例如,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8 號、
73 號解釋,政府股權佔50% 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 如銀
行) , 即屬公營事業機構, 其從事於該公司職務之人員,
應認為係刑法上之公務員。然何以同屬股份有限公司, 而
卻因政府股權佔50% 以上或未滿之不同, 使其從事於公司
職務之人員, 有刑法上公務員與非刑法上公務員之別? 實
難以理解, 究其根源, 實為公務員定義之立法不當結果,
應予修正」「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有依『其他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
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 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故於第1 款後段併規定之。
此類之公務員,
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
田水利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之各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 均屬
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之人員」

附錄二:
許玉秀大法官認為
「新法第10 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是以國家權力運作機制為定
義公務員概念之要素,採組織論;
後段依公共事務定義公務員,
則是以國家權力運作的內涵和目的作為定義要素,
這應該是功能論的觀點。
然而組織論和功能論不可能分開,蓋不依附於組織,
無法知道功能是什麼,所謂公共事務,從前後段關係來看,
當然尌是國家權力機關的任務。
換言之,後段所謂的公共事務,
也一定是屬於國家機關職權範圍內所應處理的事務。
相對而言,沒有功能的組織,
實際上固然可能存在,
但在正常情況下,
組織也都是為了發揮一定的功能才會出現,
以組織形態定義公務員,
是以組織與功能一致為前提所下的定義。
修正理由既然沒有為公共事務另下定義,
以組織功能作為界定公務員之要素,
是要補充組織論的不足、突破組織形態的界限,
而不是反要限縮公務員的概念範圍。
因此,修正理由第2 項第4 點的例示說明,
在邏輯上根本不可能解釋為目的在於限縮公務員的概念範圍。
而修正理由既然不敢放棄舊法所採的功能論,
則修正條文即不可能達成原來所設想的限縮目的。
如尌功能論之觀點而言( 亦即以行為人所執行之職務,是否
為實現公共行政之目的而決定其公務員身分),
因為公營事業本身具有自己的營利目的,
服務於公營事業並不當然等於執行以公共行政為目的之職務,
是以公營事業之一般受僱人並不當然是公務員。
但是,代表政府股權參與經營或監督公營事業營運的人
則確是為了公共行政目的而執行職務,
這種人在服務於公營事業期間,
所為與事業體有關之行為,
應具有國家權力運作的意義, 可認定為公務員。」

2013年1月7日 星期一

教師法修訂-大刪教師會權力 有話要說


最近立法院在修訂教師法,大幅縮減教師會的權力。
教育部的草案修訂了教師法第26條並刪除第27條。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六條 教師為配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促進教學正常化,輔導學生適性發展及增進教師專業成長,以提升教育品質,得組成教師組織。
前項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地方教師會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第二十六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 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一、因應教師納入勞動三法之適用對象,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職業工會,未來教師會與教師工會將並存,從而本法所定教師組織應定位為教師教學及研究專業組織,以協助提升教育品質,爰增列第一項,定明教師組織設立之目的。
二、現行第一項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人民有自由結社之權利,教師會已為專業組織,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之組成回歸人民團體法之規範,爰現行第二項予以刪除。
四、第三項未修正;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十七條 (刪除)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一、本條刪除
二、因應教師組織定位為教師教學研究之專業組織,其任務應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於章程中明定,爰本條規定予以刪除。

國立成功大學主任秘書陳進成教授來函
各位理事長與各位理監事大家好:
因應教師工會之成立確需適度調整兩個組織之功能與任務,但必須全盤對照後才能有較周延的分工. 建議請法律專業教授研究一下.
若以教師法26條修正條文的定位,27條亦可保留一三五六四項.
以上淺見供參考.
陳進成 敬啟

國立交通大學管理學院洪瑞雲教授來函
教師法27條中之: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

    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

    法定組織。
這幾項規定攸關教師會在校內、校外組織中擔任委員、代表的權力,應該要保存。否則以後教師會在校內會議或校外組織中將無法律保障的發言權與投票權。
洪瑞雲

2012年10月18日 星期四

本會理事陳國華教授對十二年國教與教育決策程序論壇之建言


提議人﹕臺灣大學 陳國華
建議事項﹕
壹、要提振、推展愛國教育
         國民不愛國,國家會滅亡。國民愛國,
   則國家意志、力量集中,政策容易有效推展,
   否則,如同現今國內在野黨處處做絆腳石。
   許多美國派的學者大力捉倡「地球村」的觀
   念‧並有意消弰國家觀念。但是,美國在世
   界各國做「國際警察」,造成各國動亂不堪,
   以致於形成石油危機,造成數度的金融、經
   濟危機。倘若各國國民有國家意識,把自已
   的國家治理好,不去侵略他國,而相互幫助。
   則各國國民和國家會生生不息,世界各國會
   和平共榮。否則如同希臘一國自己不治理好,
   大害全世界經濟。
   因此建議推展以下措施﹕
一、規定各校訂定每週的週會日。早晨舉行升旗
    典禮,隨後安排有助於學生的專題演講﹔下
    午放學前舉行降旗典裡。
二、重新修訂課程綱要,並把西元1949年前
    中華民國的真實歷史納入教材﹕
    國民教育由九年增長為+二年,其教學的連
    貫性暨宗旨和目標,需重訢規劃和訂定﹔要
    亡一國必先滅一國的歷史,所以 1949 年前
    中華民國的歷史不能不傳授。
三、發揚優良的中華民族技藝,恢復民族的自信
    心﹕音樂教材編入中華民謠及藝術歌曲﹔體
    育必修教村編入國術、簡易太極拳、丹道氣
    功等﹔國文要重視中華經典的導讀、書法等、
四、函請各校於開國紀念日、國慶日、光復節等
    國家重要慶典時,舉辦紀念慶祝活動。
貳、防範校園霸凌事件
     建議推展以下措施﹕
一、提昇班級導師的功能
     () 提高導師費,提升擔任導師的意願
     () 獎勵防範校園霸凌事件有功的導師
二、加強童子軍教育
    發揮童子軍日行一善、國結互肋的精神,
    以變化有霸凌傾向的同學之氣質。
三、引導有霸凌傾向的同學參加才藝活動、運
    動代表隊,尤其是跆拳隊、拳擊隊或國術
    隊等。
參、增強技職教育體制及高中的技職選修課程
       須增強高職技職教育﹔須新訂十二年
    國教的課程綱要,把技職教育的技職課程
    添進十二年國教的選修課程裡。現在教育
    體制錯誤﹕普設普通高中、人人進大學、
    大學招不足學生、大學畢業生多數不能謀
    生而失業、現在必須重新重視、規劃
    「高中」「高職」「大學」的技職教育。
肆、重振品格教育
        當今多數國人私心氾濫、上下交爭利、
    舞弊營私、笑貧不笑娼、貪贓枉法,如此
    下去,國家非亡不可。我國必須提倡恢復
    國人道德、品德和愛國情操。期望此舉能
    蔚成風潮,展開新的「新生活運動」,挽
    救中華民國的生機。十二年國教當然需把
    此項任務納入 「加強品德教育」, 世人
    皆知重要,而且歷代不知多少聖賢、仁人
    志士大聲急呼,但是效果不彰,甚至徒勞
    無功,足見知識的傳輸容易,但是堅持「
    愛國愛人」高尚品格的行為是多麼困難。
    本人認為教育品德知識容易,讓人遵行善
    的德行不容易。我認為要使人能知能行,
     必須配合以下的措施:
一、要身教重於言教:從校長、老師……,
    以至學生,要即言即行。說一套做另一套
    ,只會換來嗤之以鼻,有害品德的推行。
二、用人要舉才德兼備者:若主管用人不明察,
    盡用「逢迎拍馬」等無才德之人,那麼何
    人還想守德行!
三、要以身作則:從國家領導人開始,各級主
    管要以身作則,正所謂「風行草偃,上行
    下效」之功。
四、要培養出「道德勇氣」:大家都知道要有
    高的德行,但是大家都怕吃虧,所以就喪
    志而隨波逐流,所以推展品德教育,必須
    從培養出人們的道德勇氣、行的勇氣開始。
    後學認為培養「道德勇氣」,可由以下三
    方面來著手:
    ﹝一﹞培養「宗教家的情懷」:成功的宗
          教家,是不計酬勞,一生修煉奉行
          他的志業;知足常樂,不會敗德貪
          得…。有宗教情懷的人易於守德,
          所以建議學校課程中,應規劃有「
          宗教精神與功行」這類的教材、課
          文。
    ﹝二﹞培養「哲學家的思想」:無明就無
          知、無行,所以人的行為改造,基
          本上要從內心的思想改造做起,這
          是哲學思想的問題。個人認為應讓
          學生多接觸有哲學思想的聖哲之書
          籍,以陶冶、變化他的氣質,提高
          他們的德行。所以建議學校國文教
          材需加強《老子》、《大學》、《
          中庸》的選讀,以及開立重要﹝有
          關修德的﹞經典之選修。
    ﹝三﹞培養「運動家的風度」:運動家表
          現的行為,應是開朗活潑、守法樂
          群、急公好義、重視團體榮譽、奮
          戰不懈、永不放棄的。正規的體育
          運動教育可以培養優良的運動家風
          度。也唯有在激烈的競賽中,才會
          顯露「欲違法的本性」,但在眾目
          睽睽之下,又不得不遵守公平競
          的規則。運動競賽可潛移默化參賽
          者的品格,達到日常中守法守德的
          規範,其效果不是單靠說書言教可
          達成的,所以德國人說他們的政治
          家都是從運動場上培養出來的。因
          此之故,李校長嗣涔在競選校長期
          間親訪體育室時,個人曾向他述說
          :「台大要追求卓越,不應該只是
          追求學術的卓越,而是全人教育的
          卓越,包括追求學生健康體能、品
          德、群性等五育的卓越,如此台大
          栽培出來的學生才能成為國家有用
          的棟樑,否則不僅無用,可能還會
          有害社會。然而,體育教育對五育
          教育有積極正面的功能,……」,
          所以期盼各級學校校長能導正、發
          揮體育教育的功效。這對「加強
          德教育」的理念有正面助益。
 敬請指正! 若有同感,請 發揮影響力,使蔚
 成風溯,並促請決策者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