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日 星期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發布日期:100-12-28)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一案,業於1001130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包括:教育人員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應予解聘或免職,不得再任教育人員。


http://www.edu.tw/deliberation/bulletin.aspx?bulletin_sn=8752&pages=0&site_content_sn=7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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