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性平會建議對行為人之處置(非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倘屬學校教評會(任一級)審議議處之權責(例如調離必修課、不得收研究生、兼任教師之離聘程序等),其申復及申訴之提起,自當俟該權責機關議決後,由學校將該案件之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相關當事人,並教示其依法得提起之申復及申訴救濟權益(參考法規選輯頁367之函釋內容)。
(二)本部101年3月5日臺人(二)字第1010019698A 號函:依教師法第14條第4項及大學法第20條規定,大學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情形者,學校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停聘,程序上是否須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或從速逕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應回歸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或設置辦法規定,倘學校認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教師停聘,無須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得從速逕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應修正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或設置辦法之規定,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三)本部101年3月5日臺人(二)字第1010019698B號函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案件,服務學校依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停聘時,因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尚未完成事實調查及認定,爰教師評審委員會審酌行為人之陳述意見時,僅限於「停聘」部分,不涉及事實調查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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