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理教師聘任案時,教評會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惟院級教評會未請當事人陳述意見,嗣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當事人於校級教評會審議時陳述意見,以補正當事人未於院級教評會陳述意見之行政程序,於法尚無未合。
(二)本部101年4月9日 臺訓(三)字第1010039771號函有關申復提起時點之疑義:
依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本部96年
http://www.edu.tw/deliberation/bulletin.aspx?bulletin_sn=9130&pages=0&site_content_sn=7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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