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日 星期二

教育部法令函釋(發布日期:101-05-02)

()101330日臺人()字第1010050141函:

         學校辦理教師聘任案時,教評會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惟院級教評會未請當事人陳述意見,嗣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當事人於校級教評會審議時陳述意見,以補正當事人未於院級教評會陳述意見之行政程序,於法尚無未合。

()101年49臺訓()字第1010039771號函有關申復提起時點之疑義:

         依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本部96年57臺訓()字第0960057668B號函所訂申復提起之時點。即學校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時,當事人即得提起申復。

http://www.edu.tw/deliberation/bulletin.aspx?bulletin_sn=9130&pages=0&site_content_sn=7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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