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臺學審字第1000143814號
主旨:重申各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作業程序及相關章則,應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號
解釋文之意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文: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
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
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
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現行有關各大學、獨
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資格及升等評審程序之規定,應本此解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
二、惟部分學校,因誤解本部「因應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文,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師升
等評審應注意事項」第8點之規定,以為該條文提供學校得不尊重學術專業審查之依據,
作成違反上開解釋文意旨之教評會決議,而屢遭申訴、訴願或行政法院等救濟機關撤銷
原行政處分,影響教師權益。爰重申各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作業程序及相關章則,應依
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文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未來學校如有前述影響教師權
益情形,經本部函文糾正者,將列入本部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款、「獎勵私立大學校院
校務發展計畫要點」及「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經
費分配之重要參據。
三、檢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文乙份。
釋字第462號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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