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日 星期二

監察院糾正國立中正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未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四六二號解釋之意旨


監察院院公報第2392 2532


監察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九一)院台教字第○九一二四○○三三九號

主旨:公告糾正國立中正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未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四六二號解 釋之意旨;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升等案迭有爭議;未依申訴及訴願決定執行,漠視當事人權益;將已取得副教授證書者,改聘為助理教授;院長及系所主管之遴聘,未依規定辦理;文學院教師著作升等審議機制未合規定;未明定校教評會及申評會委員遴選委員之推選方式,相關行政作業均有不當案。
依據: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三屆第四十九次會議決議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糾正案文乙份
 長 錢   復

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國立中正大學。
貳、案由:國立中正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未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四六二號解釋之意旨;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升等案迭有爭議;未依申訴、及訴願決定執行,漠視當事人權益;將已取得副教授證書者改聘為助理教授;;院長及系所主管之遴聘未依規定辦理;文學院教師著作升等審議機制未合規定;未明定校教評會及申評會委員遴選委員之推選方式,相關行政作業均有不當,爰依法提案糾正。
事實與理由:
國立中正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未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四六二號解釋之意旨,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之審查作業核有未當:

   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二解釋略以:「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師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故各大學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 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 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評審過程中必要時應予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由非相關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委員會除就名額、年資、教學成果等因素予以斟酌外,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以多數決作成決定」。教育部為因應上開解釋,以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八八)審字第八八一四九六○三號函 頒「因應大法官會議四六二號解釋文,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師升等注意事項」,依第七項規定:「教評會對於申請升等者的教學、研究、服務成果之評量, 應根據當事人所提資料做嚴謹的查核,並經充分討論後再做成決定。對於研究 成果之評量,原則上,應尊重外審之專業認定,不宜以無記名方式作籠統之表 ,如有認定之疑義,應讓當事人有提出書面或口頭答辯之機會」,合先敘明

次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學校各級教評會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究、推廣服務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應送請校(系)外學者專家評審。經查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中正大學)為教育部授權自審教師資格之學校,依該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升等審查內容包括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四項成績,其比率得由各系、所、通識教育中心訂定之,但研究成績占百分之五十至六十,教學、服務及輔導成績占百分之四十至五十(其中教學至少占百分之二十五,服務及輔導至少占百分之十五)」。該校之升等審查程序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分為初審、複審及決審,分別由系、院、校三級教評會辦理。初審由系教評會就申請人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績綜合考評後,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者為通過;複審由各院將升等申請人著作送校外專家學者審查後,由院教評會參考著作外審評定之研究成績,並針對初審有關資料進行複審,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者為通過。決審則由校教評會進行最後審查,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通過該升等案。未獲通過後,於議決後,就升等未通過之理由,加以討論並作為決議通知有關人員。

經查中正大學之校教評會係由不同學門之委員所組成,對教師升等案之審議較難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校外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依前揭大法官釋字 第四六二號解釋意旨:「應僅得針對名額、年資及教學服務之表現予以評量」、「對於研究  成果之評量,原則上,應尊重外審之專業認定,不宜以無記名方式作籠統之表決」,卷查該校對升等之名額並未設限,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成績之比率係由各系所自訂,校教評會未另訂評量之基準,依該校自訂之審查辦法,校教評會之決審方式,係以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為之,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者為通過,其審查辦法核與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不符,亦有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定。

另查該校之校教評會對票數未達二分之一(含)之升等案,於票決後始討論未通過之理由,實有「倒果為因」違反程序正義之瑕疵;校教評會迭有以「多數決」否定申請人的專業成就之情事,並以空泛或相互矛盾之說辭,或僅採納一、二位外聘著作審查委員中之負面意見,作為未通過升等之理由,不顧審查委員之其他正面意見,其審議自難以確保學術審查應有之客觀可信、公平正確。

綜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四六二號解釋意旨,即在揭示所謂「專家判斷餘地」之原則,亦即校教評會就申請人之研究成果所為審議,原則上應尊重校外著作審查委員之專家判斷,不宜再就實質內容作與專家判斷相反之決定,否則不但失去委外審查之意義,且嚴重影響申請人之權益,本案中正大學自訂之審查辦法及校教評會之審查作業,核有違前揭規定及大法官會議四六二號解釋意旨。

  中正大學近三年審議教師升等案迭有爭議;對教師申訴、訴訟案件,未依申訴、及訴願決定執行,漠視當事人之權益,顯有不當:

按「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確實執行」,「並監督所屬學校執行……」教師法第三十二條及評議準則第三十二條訂有明文;次按「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訴願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甚明,復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六八號解釋意旨,訴願決定如係指摘原處分之法律見解有違誤者,該管機關即應受該訴願決定所示法律見解之拘束,不得違背,併此敘明。

次按「國立中正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審查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如不服決審之決議,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結果認為申訴成立時,應送本會再審議,審議前本會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兩人辦理『著作外審』……」。
 卷查近三年來中正大學教師因不服校教評會之審議方式及結果,提起申訴及訴願者計有十一案,評議結果除二件遭駁回外,六件獲評定為申訴有理由,三件訴願案獲裁定為「原處分撤銷重為適法之處分」,其理由均認定該校之校教評會作成之未通過升等之決議,有悖於前揭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意旨。惟查該校之再審議程序並未依前揭審查辦法規定送請校外專家學者辦理「著作外審」,而係將「教評會『未通過理由』與申評會評議書評議決定理由與學術有關部分,送請校外學者專家進行評斷」此有該校教評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一九一次會議紀錄附卷可稽,其審查內容與評量標準方式顯與「著作外審」不一致,核與審查辦法之規定未合。

 況查前開「國立中正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略以;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結果認為申訴成立時,應送校教評會再審議,審議前該會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兩人辦理「著作外審」。惟查同審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複審階段即由各院將升等 申請人著作送校外專家學者審查後,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者,始能送校教評會進行決審。而校教評會係由不同學門之委員所組成,對教師升等之審議較難提出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校外專家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依大法官釋字第

四六二號解釋意旨,應僅得針對名額、年資及教學服務表現予以評量,對研究成果之評量,原則上應尊重外審之專業認定,不宜以無記名方式作籠統之表決今該校教評會決審以無記名方式否決院教評會通過之外審結果,顯然抵觸上開大法官第四六二號解釋意旨,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申訴成立,校教評會再借另次外審以維持其決審, 然則何以棄複審階段之外審不採?又何以認定校教評會所聘請之校外專家學者必然優於複審階段院教評會所聘之專家學者。再者,如所聘適巧是相同之專家學者或外審結果相同,則再度送外審又有何意義?反之,如審查結果不一致,則何能逕認校教評會之外審勝於院送外審。故校教評會既違反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意旨投票表決於前,於申訴成立後,仍欲假借再度外審以維持其表決結果,則該審查辦法及校教評會作為仍皆違反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意旨。退而言之,該校教評會之再審議,亦未遵守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意旨,及確實依評議或訴願決定書意旨執行,仍續以「多數決」方式為之,且審議結果多仍維持原議(僅乙件升等通過),致當事人之救濟程序無法發揮實質作用,漠視當事人之權益及相關法令,核有不當;教育部未善盡主管機關之權責,確實督導該校落實執行申訴評議及訴願決定,亦有未當。

  中正大學將已取得副教授證書者改聘為助理教授,並規定當事人到任後八年內未能升等者,應不予續聘,嚴重影響當事人之權益:

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八十六年三月修正後,大學院校專任教師分級由教授、副教授、講師修正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同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本條例修正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次按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合先敘明。

 查中正大學對取得舊制副教授證書之教師聘為助理教授,並規定當事人須適用該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款「本規程施行後新聘之助理教授及講師於到任後八年內未能升等者,第八年結束時,應不續聘」之規定,雖於提聘時即徵得當事人同意,並簽署同意書在案。惟上開人員既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取得副教授證書之現職人員,該校將其降級聘任即與前揭規定未盡相符,該項做法不惟使當事人待遇降低、授課時數增加,且八年未能升等,即不續聘,顯已嚴重損及當事人身分及工作權益,核與前揭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未盡相符;屆時不續聘案能否通過主管機關之審查,亦待商榷。又上開人員既已取得教育部核發之副教授證書,屆時其依規定提出升等,係升任何種職稱?如何送審?其適法性及合理性,亦有爭議。

中正大學院長及系所主管之遴聘未依規定辦理,核有未當:

    按中正大學各學院院長及系所主管採任期制,任期均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其遴選方式為:院長及系所主 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內或因故出缺後兩個月內,召開遴選委員會,遴

選產生新任院長及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應於組成後三個月內完成遴選工作,並向校長推薦二人,由校長擇聘之,該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規定甚詳。次按同規程第九條規定,該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之委員,不得於新校長第一任任期內擔任非經遴選產生之一級行政主管。

經查中正大學文學院院長戴浩一於八十七年八月任現職,於九十年七月任期屆滿,文學院於其任期屆滿四個月(即九十年三月)依前揭規定召開遴選委員會遴選新任院長。惟由於其擔任該校九十年校長遴選委員(第三任),羅校長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上任後,即停止文學院上開遴選作業,逕行續聘其擔任院長,據羅校長於本院約詢時表示,戴院長確曾向前任王代理校長請辭,渠接任校長後,經徵詢中文系系主任等之意見後,予以續任,核其作業與上開規定未盡相符,致啟人「假借權力,以院長之職回報輔選功臣」之疑竇。

另查該校系所主管之任期依上開規定應為三年,惟自九十一年起該校對經遴選產生之系所主管於其任期未滿前,未曾事先告知,即不予續兼,另派未經遴選人員擔任,相關作業顯與上開規定未合。又該校對於院長及系所主管任期屆滿之連任程序,及任期未滿去職之原因及程序,均未訂定明確之規範,亦有未當。

又查該校文學院院長戴浩一,建議更換該院外文系主任職務,其自己並獲聘兼任外文系系主任,惟查其並非外文系教授,且其「以言語暴力及肢體威脅外文系系主任及另一女性教師」之疑案尚未澄清前,該校之做法不惟違反規定,亦造成文學院內紛爭不已,訴訟不斷,有損該校之形象。

綜上,該校相關人員對院長、系所主管之遴派作業未依規定辦理,相關措施核有違失,並造成校內紛爭不已,訴訟不斷,有損教育人員形象;對院長及系所主管之連任及去職未訂定明確之規範,亦有未當,應即檢討改善。


  中正大學文學院教師著作升等審議機制核與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

釋未合,應即檢討改進:

   經查中正大學文學院的教師升等審查有兩個階段:1升等資格審查;2校外專家審查。在第一階段通過後,才能進入第二階段之審查。第一階段升等資格審查之目的是檢查升等申請人從拿到最高學位並擔任大學教職之後,是否已累積足夠之學術著作,值得送校外專家作實質審查。在此一階段中,院教評會委員就候選人所發表之學術期刊、專書,或會議論文予以評分。第一階段升等資格審查之結果,僅作為是否將申請人著作送請校外專家學者審查之依據,據該院表示,其兩階段之審查規定,係基於維持國立研究型大學之基本學術標準,以及文學院各系所升等標準之公平性與透明度而訂定。

惟查依首揭規定,初審通過後,院應將升等申請人著作送校外專家學者審查後,再參考著作外審評定之研究成績,並針對初審有關資料進行複審;則文學院將複審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審查通過後,才能送外審,第二階段依外審之成績及評語進行實質審查,其複審程序核與首揭規定不符。且文學院教評會第一階段之審查由各不同學系所之委員就升等人之期刊、論文、專書等進行實質之審查及評分,亦有違反大法官四六二號解釋
意旨。該院教評會上開做法並經中央申訴評議委員會認定為「已涉入研究成績之專業學術審查,應受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意旨之拘束……辦理專業學術審查之前置作業程序,似有違誤」,惟該院教評會不惟迄未依評議決定意旨檢討改善,亦未重視再申訴教師之權益。該院戴院長並認定再申訴人提起救濟之行為係「喜歡製造是非,引起內鬥,以致消耗精力於內鬥及不必要之申訴,無法專心致力於學術工作」,予以不公平
對待,且涉不當之肢體及語言,顯過於專斷並違反民主法治觀念;該校相關人員接獲陳訴人上開陳情,未能深入調查釐清案情,秉公處理,亦有未當。

  中正大學校教評會及申評會委員之遴選委員未明定推選之方式,致部分學院以「由行政主管會報指定」方式產生,其代表性及公正性易遭質疑,允宜檢討改進:按中正大學教評會及申評會委員之「遴選委員」產生方式,係依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置委員若干人,以教務長、各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由每一學院各推選不同系所之教授二人,所推選之教授代表,須與院長不同系所……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二年,每年改選一半,連選得連任。」;及該校申評會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第三條規定:「申評會委員由左列人員組成:本校教師:由本校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各推選未兼行政職務且未擔任校教評會委員之教師代表各一人。……」之規定辦理。即不論教師申評會或校教評會各學院代表委員之產生,均係以「推選」方式為之。

據該校表示,「推選」之處理方式均由各學院依權責自行決定,惟查各院推選規定迄今仍闕如,是以多數系所係採「公開遴選」之方式辦理,而文學院則係由院長於「由行政主管會報指定」之方式產生,惟該院既未訂定明確之規範,亦未徵得學院內教師認同,逕以「於行政主管會報」指定之方式產生遴選委員,則其所推選之委員是否獲學院教師認同?是否具代表性?是否會影響其審議升等或申訴案之公正性?均值得商榷。

綜上所述,國立中正大學辦理教師升等審查迭有爭議;未依申訴、及訴願決定執行,漠視當事人權益;未依規定辦理院長及系所主管之遴聘;文學院教師著作升等審議機制未合規定;未明定校教評會及申評會委員遴選委員之推選方式,相關行政作業均有不當,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提案糾正,送請教育部督促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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