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8日 星期三

一篇來自7月18日的留言

欣聞教育部發函各大專院校-「教育部101年7月16日臺技(三)字第1010132951號函」提及
1.產學合作應以促進知識之累積及擴散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發、服務之功能,並裨益國家教育及經濟發展﹒
2.各校推動產學合作應注意產學合作實施之『實際效益』,實務解決業界問題,加強研發專利佈局逐步提升技衡移轉金額並維動研發成果商品化等,『避免過度追求產學合作件數與金額等』﹒
3.教育部將修正「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院校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之核配指標,逐步降低「產學合作金額比」…
由上可知教育部官員已知『假產學案』之『惡』!!!!!,現圖思『亡羊補牢』之法!!!!!

但於「教育部101年7月16日臺技(三)字第1010132951號函」之前,已作『假產學案』的校方及教師們有無涉及『偽造文書』及『詐領教育部補助款』等情事,請問教育部如何處置?
再則,若有教師未作『假產學案』,而導致校方予以『不公平對待』-例如升等、教師評鑑成績等不公情事,請問教育部將如何處理?

檔案名稱: 教育部函文.pdf (下載次數: 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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