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8日 星期六

有關台灣教育改革的新書 2012/7/3


有鑑於國內學術界在論文指標的政策引導下,
國際上的台灣專書出版無論在數量或品質上都日漸萎縮。
五年前哈佛大學燕京學社圖書館華人館員親口向作者反映此事,
希望台灣的學術社群可以繼續寫與台灣有關的專書 發揮國際影響力。
因此,作者等不揣淺陋,花了近三年的時間,完成以下作品,向您推薦。

Taiwan Education at the Crossroad
When Globalization Meets Localization
Chuing Prudence Chou 周祝瑛 and Gregory Ching 莊俊儒

(專書網址http://us.macmillan.com/taiwaneducationatthecrossroad/ChuingPrudenceChou)
出版公司 : 紐約Palgrave Macmillan)
 
Taiwan Education at the Crossroad examines the processes of schooling in Taiwan amidst the social, cultural, economic, and political conflicts resulting from local and global dilemmas and issues. The book opens with an introductory chapter detailing the recent world-wide phenomenon in education, i.e. globalization and localization, followed by parts one through five to showcase the different perspectives of Taiwan's education. Collectively these sections offer a panoramic and in-depth glimpse from the past to the future of educational trends in Taiwan, and the ongoing educational exchanges with China and the world.
(書中除了廣泛探討全球化與本土趨勢下的台灣教育改革外,
也特別發展出一個試圖超越全球與本土的 「兩岸化」概念模式 (cross-straitization),希望能為衝突地區 (如:南北韓 、以阿、東西德, 甚至美、日等) 的文教與學術交流,提出海峽兩岸的特殊模式與經驗。書中並包含最近台灣的學術界SSCI爭議,與招收國際學生及陸生等政策討論。本書是作者花了將近三年才完成的新作,歡迎批評指教)

推薦文

'Compared with the well-documented education on the opposite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 this volume serves as a timely and useful reference for teachers and students in the studies of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in Chinese societies. It has provided a comprehensive account of Taiwanese education in both historical and global 

2012年7月25日 星期三

臺北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丁一倪教授與中華民國 大專教師會協會主要成員拜會教育部長


針對下列問題提出建言:
 (1) 彈性新資相關議題
 (2) 教師法修法相關意見及建議
 (3)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相關意見及建議
 (4) 大學法修法相關意見及建議
 (5) 私校教職員社會保險年金相關議題
 (6) 退休公教人員轉任私立大專院校相關議題
 (7) 招收陸生之建議
 (8) 大專教師升等制度相關意見及建議
 (9) 十二年義務教育之議題

參加人員:
  中華民國大專教師會協會
    丁一倪理事長 (台大,臺北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
    唐麗英常務理事 (交大,新竹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
    黃維富常務理事 (華夏,華夏技術學院教師會理事長)
    李威儀理事 (交大)
    徐光台理事(清華)
    趙儒民理事(成大,成功大學教師會理事長)
    李念晨理事 (勤益)
    虞孝成常務監事 (交大)
    黃敬仁教授(勤益,臺中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
    楊澤泉教授 (成大,成功大學教師會理事)
         
  教育部
    蔣偉寧部長
    陳德華常務次長
    高教司何卓飛司長
    訓委會楊玉惠常務委員
    教研會張嘉育組主任
    教研會賴羿帆專員
    人事處張佩華副處長 
高教司何卓飛司長 (), 訓委會楊玉惠常務委員 ()
 

蔣偉寧部長 (), 高教司何卓飛司長 ()


蔣偉寧部長 (),陳德華常務次長 ()
 

陳德華常務次長 ()
  
  
  










































其他拜會蔣部長相關照片,請點擊臺中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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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會教育部長 (2012/ 07/20)議題五 私校教職員社會保險年金相關議題


                                       教育部回應


                

拜會教育部長 (2012/ 07/20)議題六 退休公教人員轉任私立大專院校相關議題

                                     教育部回應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恤離職資遣條例修正條文草案







2012年7月18日 星期三

一篇來自7月18日的留言

欣聞教育部發函各大專院校-「教育部101年7月16日臺技(三)字第1010132951號函」提及
1.產學合作應以促進知識之累積及擴散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發、服務之功能,並裨益國家教育及經濟發展﹒
2.各校推動產學合作應注意產學合作實施之『實際效益』,實務解決業界問題,加強研發專利佈局逐步提升技衡移轉金額並維動研發成果商品化等,『避免過度追求產學合作件數與金額等』﹒
3.教育部將修正「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院校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之核配指標,逐步降低「產學合作金額比」…
由上可知教育部官員已知『假產學案』之『惡』!!!!!,現圖思『亡羊補牢』之法!!!!!

但於「教育部101年7月16日臺技(三)字第1010132951號函」之前,已作『假產學案』的校方及教師們有無涉及『偽造文書』及『詐領教育部補助款』等情事,請問教育部如何處置?
再則,若有教師未作『假產學案』,而導致校方予以『不公平對待』-例如升等、教師評鑑成績等不公情事,請問教育部將如何處理?

檔案名稱: 教育部函文.pdf (下載次數: 7 次)

2012年7月11日 星期三

私校教師正義發言

一篇於2012.7.6在台北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教授論壇的留言

私立大專院校教師受到校方諸多”不公不義”的對待,然而教育部官員都站在校方(資方)立場,漠視教師權益(讓過剩或將過剩的私校教師被學校殲滅!!),特利用此機會列出”三點沈重事實”,請工會代表替我們這些弱勢私立大專院校教師出聲,爭取應有的”公平正義”對待:

(一)已取得博士學位的講師因為校方名額設限”無法升等”;而且校方藉由”已升等科大”及”評鑑委員提及學校講師過多”等理由,制定講師六年內未升等不予續聘之六年條款:最可笑是學校將學校各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最高比率設定為50%(該校已升格為科大;而50%是教育部規定最低比率),已取得博士學位的講師因此無法升等;而升科大後又提出”講師六年內未升等不予續聘之六年條款”。請問學校又不解開”升等名額限制”, 已取得博士學位的講師無法升等,這樣合理嗎?

(二)「假產學案」氾濫:

1.「假產學案」一般說法為「教師為了爭取”教師評鑑成績”,在學校的”威脅利誘”,自己出錢補助自己的”產學案”」;問題不在金額的大小很多為5萬元),因為始作俑者為教育部,最低5萬元的產學案教育部才列計”學校績效。

2.因為教育部只審文件及核銷是否完整,產學案的績效是如此地好達成,許多私立學校趨之若鶩,大量產出一堆「假產學案」(請問這跟學生考試,老師只管學生成績有沒有及格,而不管學生是否「作弊」的情況是不是一樣)。因此,某一要升科大的私立技術學院,於民國100年6、7月間可以短期間成案100多件產學案;而升科大後,更要求每位教師一年一案 (或二年一案),否則教師評鑑成績研究部份將少掉40份!

3.全世界最笨的教師在台灣:(1)因為只有台灣的教師自己核銷”自己的補款”,還被學校找麻煩,那可是教師自己的$$$$$;(2)只有”最笨的教師”不作「假產學案」=>拿不到教師評鑑成績、無法”名額外升等”、無法校外兼課及得罪校方(工作將不保)…

4.*****當教師作了「假產學案」就成了「造假」/「騙子」教師,社會大眾可以接受「騙子」教師教育自己的孩子嗎?想一想,萬一我們的下一代都學我們「造假」,而等我們年老時(1)我們喝的飲水機的水,會跟水溝水一樣髒;(2)車子開到一半,輪胎全掉了;(3)電梯坐到一半,掉到地下室….=>因為我們這一代把他們教的便會造假 !!!!!!

(三)學校濫用「教師評鑑辦法」:

1.學校將教師教學、研究及服務輔導量化後得到一教師評鑑成績(佔90%),因為每個教師採的比例不同再加上”系科主任”有剩下的10%分數決定權,依學理而言早就造成很大的”偏差”,怎可直接作「分數排序」,並認定最後5%的教師為”評鑑結果不合格”;若這種方法可行,推薦(1)學生各科成績比照辦理;(2) 教育部評鑑各大專院校比照辦理=>都認例後5%為不及格;這樣合理嗎?

2.教師評鑑辦法成績來源是否具「正當性」?:例如「假產學案」怎可以列為成績的一部份?

【以上所列三點皆為事實,皆有「資料」可查】

2012年7月8日 星期日

一篇來自私校老師的留言

「證照」(廢紙)氾濫:學生考取多少張「證照」於教育補助款及系科評鑑的「量化指標」之一,而學校/系科為爭取補助款、教師為了爭取”教師評鑑成績”,學校/系科紛紛增設「證照」點數的「畢業門檻」;但因為很多後段學校的學生程度關係較差,只能考取一些簡單的(選擇題式、題庫式)的證照,而且需要考取多張證照才能畢業;因此舉辦證照考試的機構(協辦的學校)都大發利市。
問題是許多經濟弱的學生(已背負沈重學貸)還要付報考多張證照的費用(數幾千元以上),而這些證照在就業市場很多是「廢紙一張」,考取多張「廢紙」對學生及教育單位實質意義何在?
煩請部長能否請各領域專家/業者(憑良知/良心),制定出「有用的證照-正面表列」,不要再眛著良心強迫學生浪費錢考多張無用的「廢紙」,那才是「功德無量」。


PS:感謝老師願意跟工會分享你們的聲音,你們的聲音我們聽見了,也希望更多的老師能一同參與,讓我們的教育環境更健全。
        

2012年7月6日 星期五

台北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 教育部完成訂定「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作為未來國立大學合併推動準則

台北市大專教師職業工會: 教育部完成訂定「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作為未來國立大學合併推動準則: 發稿單位: 高等教育司 發布日期: 101-07-04 教育部部務會議審查通過「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該辦法發布後,將做為未來國立大學合併之推動準則。 本辦法訂定之目的,為立法院100年1月期間三讀通過大學法第7條修正案,授予教育部主導國立大學整併權力,惟有關學...

2012年7月4日 星期三

釋字第 462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7年7月31日



解釋爭點:限制公務員就懲戒提訴願之判例違憲?大學教師升等評審程序應如何?

 

解釋文

        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判例,與上開解釋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
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且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故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有無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現行有關各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資格及升等評審程序之規定,應本此解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

理由書
       
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憲法第十六條定有明文。此項權利,並不因其身分而受影響,此迭經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第二六六號、第二九八號、第三二三號、第三八二號及第四三○號等解釋在案,就人民因具有公務員或其他身分關係而涉訟之各類事件中,闡釋甚明。而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或依法設立之團體,直接依法律規定或經政府機關就特定事項依法授與公權力者,就該特定事項所作成之單方行為,不問其用語、形式,皆屬行政處分,此亦經本院釋字第二六九號、第四二三號及第四五九號解釋在案。
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有關教師之升等,由各該學校設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大學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專科學校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就公立各級學校教師之任用資格有所規定,同法第十四條並授權教育部訂定「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資格審查辦法」,該辦法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教師資格之審查,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送教育部提交學術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經審查合格者,始發給教師證書。至私立學校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十一條,亦準用前開條例之規定。是各大學校、院、系(所)及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之評審,係屬法律授權範圍內為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為各該大學、院、校所為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等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判例:「依訴願法第一條規定,提起訴願,唯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官署所為不當或違法之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始得為之。至各級公務人員以公務員身分所受主管官署之懲戒處分,則與以人民身分因官署處分而受損害者有別,自不得對之提起訴願。」其與上開解釋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是以凡人民作為謀生職業之正當工作,均應受國家之保障,對於職業自由之限制,應具有正當之理由,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保證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是以各大學校、院、系(所)及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評審過程中必要時應予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由非相關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委員會除就名額、年資、教學成果等因素予以斟酌外,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以多數決作成決定。受理此類事件之行政救濟機關及行政法院自得據以審查其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或其判斷、評量是否以錯誤之事實為基礎,是否有違一般事理之考量等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現行有關各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資格及升等評審程序之規定,應本此解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又行政法院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一四號判例,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三八號解釋不予適用在案,併此指明。
相關法條

462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聲請書及附件)




2012年7月3日 星期二

教育部法令函釋(發布日期:101-05-02)

()101330日臺人()字第1010050141函:

         學校辦理教師聘任案時,教評會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惟院級教評會未請當事人陳述意見,嗣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當事人於校級教評會審議時陳述意見,以補正當事人未於院級教評會陳述意見之行政程序,於法尚無未合。

()101年49臺訓()字第1010039771號函有關申復提起時點之疑義:

         依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本部96年57臺訓()字第0960057668B號函所訂申復提起之時點。即學校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時,當事人即得提起申復。

http://www.edu.tw/deliberation/bulletin.aspx?bulletin_sn=9130&pages=0&site_content_sn=7433

教育部函-重申各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作業程序及章則應符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文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812


發文字號:臺學審字第1000143814

主旨:重申各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作業程序及相關章則,應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
   解釋文之意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文: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
  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
  結果報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
       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現行有關各大學、獨
      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資格及升等評審程序之規定,應本此解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


二、惟部分學校,因誤解本部「因應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文,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師升
  等評審應注意事項」第8點之規定,以為該條文提供學校得不尊重學術專業審查之依據,
  作成違反上開解釋文意旨之教評會決議,而屢遭申訴、訴願或行政法院等救濟機關撤銷
        原行政處分,影響教師權益。爰重申各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作業程序及相關章則,應依 
        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文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未來學校如有前述影響教師權
        益情形,經本部函文糾正者,將列入本部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款、「獎勵私立大學校院
        校務發展計畫要點」及「教育部獎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經
        費分配之重要參據。

三、檢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2號解釋文乙份。



釋字第462號解釋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發文字號:臺學審字第1000236129C號 令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


一、 專科以上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辦理教師資格
 審查,有關教評會之組成、審查之程序及審查之決定等,均應有
 明確而妥善之規範,俾能確保對教師資格送審人(下稱送審人)
 之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為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

二、 各級教評會之組織及功能應有明確之區隔,並明定於學校相關章
   則。


三、 為確保教評會委員執行職務之客觀、公正,使其作成之決定,能
   獲普遍之公信,教評會委員應有基本條件之限制,儘可能以高等
   級之教師擔任,不得有低階高審之情形;必要時得借重校外專家
   學者擔任教評會委員參與審查,並應訂定教評會委員利益迴避之
   相關規定。


四、 教評會之組成,因職務關係而擔任之當然委員人數不得過半,以
   符合民主參與之原則。


五、 教評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應兼顧教學、研究、服務,學校並應就
   各該項目訂定明確之評量依據、方式及基準。


六、 對於研究成果之評審,應兼顧質與量,並建立嚴謹之外審制度,
   遴聘該專業領域之校外公正人選擔任外審工作。對於外審人選之
   決定程序、迴避原則、審查方式等,學校應為明確規範,並對於
   審查人身分保密,以維護審查公正性。


七、 教評會對於送審人之教學、研究、服務成果評量,應根據送審人
   所提資料為嚴謹查核,並經充分討論後作成決定。教評會對於外
   審委員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
   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
   其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作成表決。如有認定疑義時,應予送
   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八、 教評會對於研究成果應尊重外審專業意見。但得考量升等名額之
   限制,或對教學、服務成果、任教年資依第五點所訂基準為綜合
   評量後,作成同意或不同意通過送審人資格審查之評量決定。


九、 教評會對於教師資格審查之決定過程應詳載於會議紀錄中,並妥
   善保存。


十、 教評會對教師資格審查之決定應敘明具體理由;評審未通過者應
   以書面告知送審人,並教示其對決定不服時之救濟方法。


十一、 各校應建立申訴救濟制度,送審人對教評會所為決定不服時,
   得先循校內救濟方法請求救濟;再有不服時,得依法提出再申訴
   、訴願或行政訴訟。

監察院糾正國立中正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未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四六二號解釋之意旨


監察院院公報第2392 2532


監察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九一)院台教字第○九一二四○○三三九號

主旨:公告糾正國立中正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未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四六二號解 釋之意旨;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升等案迭有爭議;未依申訴及訴願決定執行,漠視當事人權益;將已取得副教授證書者,改聘為助理教授;院長及系所主管之遴聘,未依規定辦理;文學院教師著作升等審議機制未合規定;未明定校教評會及申評會委員遴選委員之推選方式,相關行政作業均有不當案。
依據: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三屆第四十九次會議決議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糾正案文乙份
 長 錢   復

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國立中正大學。
貳、案由:國立中正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未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四六二號解釋之意旨;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升等案迭有爭議;未依申訴、及訴願決定執行,漠視當事人權益;將已取得副教授證書者改聘為助理教授;;院長及系所主管之遴聘未依規定辦理;文學院教師著作升等審議機制未合規定;未明定校教評會及申評會委員遴選委員之推選方式,相關行政作業均有不當,爰依法提案糾正。
事實與理由:
國立中正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未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四六二號解釋之意旨,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之審查作業核有未當:

   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二解釋略以:「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師之品質所設,其決定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故各大學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於專業評量之 原則,應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將其結果報請教師 評審委員會評議,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評審過程中必要時應予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由非相關專業人員所組成之委員會除就名額、年資、教學成果等因素予以斟酌外,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以多數決作成決定」。教育部為因應上開解釋,以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八八)審字第八八一四九六○三號函 頒「因應大法官會議四六二號解釋文,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師升等注意事項」,依第七項規定:「教評會對於申請升等者的教學、研究、服務成果之評量, 應根據當事人所提資料做嚴謹的查核,並經充分討論後再做成決定。對於研究 成果之評量,原則上,應尊重外審之專業認定,不宜以無記名方式作籠統之表 ,如有認定之疑義,應讓當事人有提出書面或口頭答辯之機會」,合先敘明

次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學校各級教評會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究、推廣服務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應送請校(系)外學者專家評審。經查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中正大學)為教育部授權自審教師資格之學校,依該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升等審查內容包括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四項成績,其比率得由各系、所、通識教育中心訂定之,但研究成績占百分之五十至六十,教學、服務及輔導成績占百分之四十至五十(其中教學至少占百分之二十五,服務及輔導至少占百分之十五)」。該校之升等審查程序依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分為初審、複審及決審,分別由系、院、校三級教評會辦理。初審由系教評會就申請人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績綜合考評後,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者為通過;複審由各院將升等申請人著作送校外專家學者審查後,由院教評會參考著作外審評定之研究成績,並針對初審有關資料進行複審,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者為通過。決審則由校教評會進行最後審查,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通過該升等案。未獲通過後,於議決後,就升等未通過之理由,加以討論並作為決議通知有關人員。

經查中正大學之校教評會係由不同學門之委員所組成,對教師升等案之審議較難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校外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依前揭大法官釋字 第四六二號解釋意旨:「應僅得針對名額、年資及教學服務之表現予以評量」、「對於研究  成果之評量,原則上,應尊重外審之專業認定,不宜以無記名方式作籠統之表決」,卷查該校對升等之名額並未設限,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成績之比率係由各系所自訂,校教評會未另訂評量之基準,依該校自訂之審查辦法,校教評會之決審方式,係以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為之,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者為通過,其審查辦法核與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不符,亦有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定。

另查該校之校教評會對票數未達二分之一(含)之升等案,於票決後始討論未通過之理由,實有「倒果為因」違反程序正義之瑕疵;校教評會迭有以「多數決」否定申請人的專業成就之情事,並以空泛或相互矛盾之說辭,或僅採納一、二位外聘著作審查委員中之負面意見,作為未通過升等之理由,不顧審查委員之其他正面意見,其審議自難以確保學術審查應有之客觀可信、公平正確。

綜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四六二號解釋意旨,即在揭示所謂「專家判斷餘地」之原則,亦即校教評會就申請人之研究成果所為審議,原則上應尊重校外著作審查委員之專家判斷,不宜再就實質內容作與專家判斷相反之決定,否則不但失去委外審查之意義,且嚴重影響申請人之權益,本案中正大學自訂之審查辦法及校教評會之審查作業,核有違前揭規定及大法官會議四六二號解釋意旨。

  中正大學近三年審議教師升等案迭有爭議;對教師申訴、訴訟案件,未依申訴、及訴願決定執行,漠視當事人之權益,顯有不當:

按「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確實執行」,「並監督所屬學校執行……」教師法第三十二條及評議準則第三十二條訂有明文;次按「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訴願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甚明,復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六八號解釋意旨,訴願決定如係指摘原處分之法律見解有違誤者,該管機關即應受該訴願決定所示法律見解之拘束,不得違背,併此敘明。

次按「國立中正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審查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如不服決審之決議,應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結果認為申訴成立時,應送本會再審議,審議前本會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兩人辦理『著作外審』……」。
 卷查近三年來中正大學教師因不服校教評會之審議方式及結果,提起申訴及訴願者計有十一案,評議結果除二件遭駁回外,六件獲評定為申訴有理由,三件訴願案獲裁定為「原處分撤銷重為適法之處分」,其理由均認定該校之校教評會作成之未通過升等之決議,有悖於前揭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意旨。惟查該校之再審議程序並未依前揭審查辦法規定送請校外專家學者辦理「著作外審」,而係將「教評會『未通過理由』與申評會評議書評議決定理由與學術有關部分,送請校外學者專家進行評斷」此有該校教評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一九一次會議紀錄附卷可稽,其審查內容與評量標準方式顯與「著作外審」不一致,核與審查辦法之規定未合。

 況查前開「國立中正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略以;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結果認為申訴成立時,應送校教評會再審議,審議前該會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兩人辦理「著作外審」。惟查同審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複審階段即由各院將升等 申請人著作送校外專家學者審查後,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者,始能送校教評會進行決審。而校教評會係由不同學門之委員所組成,對教師升等之審議較難提出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校外專家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依大法官釋字第

四六二號解釋意旨,應僅得針對名額、年資及教學服務表現予以評量,對研究成果之評量,原則上應尊重外審之專業認定,不宜以無記名方式作籠統之表決今該校教評會決審以無記名方式否決院教評會通過之外審結果,顯然抵觸上開大法官第四六二號解釋意旨,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申訴成立,校教評會再借另次外審以維持其決審, 然則何以棄複審階段之外審不採?又何以認定校教評會所聘請之校外專家學者必然優於複審階段院教評會所聘之專家學者。再者,如所聘適巧是相同之專家學者或外審結果相同,則再度送外審又有何意義?反之,如審查結果不一致,則何能逕認校教評會之外審勝於院送外審。故校教評會既違反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意旨投票表決於前,於申訴成立後,仍欲假借再度外審以維持其表決結果,則該審查辦法及校教評會作為仍皆違反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意旨。退而言之,該校教評會之再審議,亦未遵守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意旨,及確實依評議或訴願決定書意旨執行,仍續以「多數決」方式為之,且審議結果多仍維持原議(僅乙件升等通過),致當事人之救濟程序無法發揮實質作用,漠視當事人之權益及相關法令,核有不當;教育部未善盡主管機關之權責,確實督導該校落實執行申訴評議及訴願決定,亦有未當。

  中正大學將已取得副教授證書者改聘為助理教授,並規定當事人到任後八年內未能升等者,應不予續聘,嚴重影響當事人之權益:

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於八十六年三月修正後,大學院校專任教師分級由教授、副教授、講師修正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同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本條例修正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次按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合先敘明。

 查中正大學對取得舊制副教授證書之教師聘為助理教授,並規定當事人須適用該校組織規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款「本規程施行後新聘之助理教授及講師於到任後八年內未能升等者,第八年結束時,應不續聘」之規定,雖於提聘時即徵得當事人同意,並簽署同意書在案。惟上開人員既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取得副教授證書之現職人員,該校將其降級聘任即與前揭規定未盡相符,該項做法不惟使當事人待遇降低、授課時數增加,且八年未能升等,即不續聘,顯已嚴重損及當事人身分及工作權益,核與前揭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未盡相符;屆時不續聘案能否通過主管機關之審查,亦待商榷。又上開人員既已取得教育部核發之副教授證書,屆時其依規定提出升等,係升任何種職稱?如何送審?其適法性及合理性,亦有爭議。

中正大學院長及系所主管之遴聘未依規定辦理,核有未當:

    按中正大學各學院院長及系所主管採任期制,任期均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其遴選方式為:院長及系所主 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內或因故出缺後兩個月內,召開遴選委員會,遴

選產生新任院長及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應於組成後三個月內完成遴選工作,並向校長推薦二人,由校長擇聘之,該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規定甚詳。次按同規程第九條規定,該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之委員,不得於新校長第一任任期內擔任非經遴選產生之一級行政主管。

經查中正大學文學院院長戴浩一於八十七年八月任現職,於九十年七月任期屆滿,文學院於其任期屆滿四個月(即九十年三月)依前揭規定召開遴選委員會遴選新任院長。惟由於其擔任該校九十年校長遴選委員(第三任),羅校長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上任後,即停止文學院上開遴選作業,逕行續聘其擔任院長,據羅校長於本院約詢時表示,戴院長確曾向前任王代理校長請辭,渠接任校長後,經徵詢中文系系主任等之意見後,予以續任,核其作業與上開規定未盡相符,致啟人「假借權力,以院長之職回報輔選功臣」之疑竇。

另查該校系所主管之任期依上開規定應為三年,惟自九十一年起該校對經遴選產生之系所主管於其任期未滿前,未曾事先告知,即不予續兼,另派未經遴選人員擔任,相關作業顯與上開規定未合。又該校對於院長及系所主管任期屆滿之連任程序,及任期未滿去職之原因及程序,均未訂定明確之規範,亦有未當。

又查該校文學院院長戴浩一,建議更換該院外文系主任職務,其自己並獲聘兼任外文系系主任,惟查其並非外文系教授,且其「以言語暴力及肢體威脅外文系系主任及另一女性教師」之疑案尚未澄清前,該校之做法不惟違反規定,亦造成文學院內紛爭不已,訴訟不斷,有損該校之形象。

綜上,該校相關人員對院長、系所主管之遴派作業未依規定辦理,相關措施核有違失,並造成校內紛爭不已,訴訟不斷,有損教育人員形象;對院長及系所主管之連任及去職未訂定明確之規範,亦有未當,應即檢討改善。


  中正大學文學院教師著作升等審議機制核與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

釋未合,應即檢討改進:

   經查中正大學文學院的教師升等審查有兩個階段:1升等資格審查;2校外專家審查。在第一階段通過後,才能進入第二階段之審查。第一階段升等資格審查之目的是檢查升等申請人從拿到最高學位並擔任大學教職之後,是否已累積足夠之學術著作,值得送校外專家作實質審查。在此一階段中,院教評會委員就候選人所發表之學術期刊、專書,或會議論文予以評分。第一階段升等資格審查之結果,僅作為是否將申請人著作送請校外專家學者審查之依據,據該院表示,其兩階段之審查規定,係基於維持國立研究型大學之基本學術標準,以及文學院各系所升等標準之公平性與透明度而訂定。

惟查依首揭規定,初審通過後,院應將升等申請人著作送校外專家學者審查後,再參考著作外審評定之研究成績,並針對初審有關資料進行複審;則文學院將複審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審查通過後,才能送外審,第二階段依外審之成績及評語進行實質審查,其複審程序核與首揭規定不符。且文學院教評會第一階段之審查由各不同學系所之委員就升等人之期刊、論文、專書等進行實質之審查及評分,亦有違反大法官四六二號解釋
意旨。該院教評會上開做法並經中央申訴評議委員會認定為「已涉入研究成績之專業學術審查,應受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意旨之拘束……辦理專業學術審查之前置作業程序,似有違誤」,惟該院教評會不惟迄未依評議決定意旨檢討改善,亦未重視再申訴教師之權益。該院戴院長並認定再申訴人提起救濟之行為係「喜歡製造是非,引起內鬥,以致消耗精力於內鬥及不必要之申訴,無法專心致力於學術工作」,予以不公平
對待,且涉不當之肢體及語言,顯過於專斷並違反民主法治觀念;該校相關人員接獲陳訴人上開陳情,未能深入調查釐清案情,秉公處理,亦有未當。

  中正大學校教評會及申評會委員之遴選委員未明定推選之方式,致部分學院以「由行政主管會報指定」方式產生,其代表性及公正性易遭質疑,允宜檢討改進:按中正大學教評會及申評會委員之「遴選委員」產生方式,係依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置委員若干人,以教務長、各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由每一學院各推選不同系所之教授二人,所推選之教授代表,須與院長不同系所……由校長聘任之,任期二年,每年改選一半,連選得連任。」;及該校申評會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第三條規定:「申評會委員由左列人員組成:本校教師:由本校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各推選未兼行政職務且未擔任校教評會委員之教師代表各一人。……」之規定辦理。即不論教師申評會或校教評會各學院代表委員之產生,均係以「推選」方式為之。

據該校表示,「推選」之處理方式均由各學院依權責自行決定,惟查各院推選規定迄今仍闕如,是以多數系所係採「公開遴選」之方式辦理,而文學院則係由院長於「由行政主管會報指定」之方式產生,惟該院既未訂定明確之規範,亦未徵得學院內教師認同,逕以「於行政主管會報」指定之方式產生遴選委員,則其所推選之委員是否獲學院教師認同?是否具代表性?是否會影響其審議升等或申訴案之公正性?均值得商榷。

綜上所述,國立中正大學辦理教師升等審查迭有爭議;未依申訴、及訴願決定執行,漠視當事人權益;未依規定辦理院長及系所主管之遴聘;文學院教師著作升等審議機制未合規定;未明定校教評會及申評會委員遴選委員之推選方式,相關行政作業均有不當,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提案糾正,送請教育部督促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